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效经营无公害、绿色、有机食用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营场所标明产品标志和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内容。禁止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绿色、有机食用农产品的产品标志和产品认证证书。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