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效食用农产品上市流通实行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经检测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