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二)原有排污口必须按规定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三)禁止堆放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和有毒有害的物品;(四)禁止施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