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三级保护区。直接或者间接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三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及时组织排污单位削减排污总量。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