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拆除;(三)禁止堆放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四)禁止从事旅游、游泳、网箱养殖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