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不得突破本行政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