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建设项目中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