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水污染防治设备的使用认可工作。排污单位应当使用经过认可的水污染防治设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