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水污染防治设备的使用认可工作。

排污单位应当使用经过认可的水污染防治设备。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