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在城市和工业集中的镇(乡)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