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将水土保持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推广工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试验研究和技术推广体系,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