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