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