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