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其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