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情况,对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批准其新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