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章 治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以资金、实物、劳力和技术等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开发和水土保持科研、示范、教育基地建设,并且给予资金补助和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