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在燕山山地丘陵区、太行山山地丘陵区、冀西北间山盆地区,应当采取封禁造林、退耕还林、坡耕地改造、坡林地治理、沟道或者小河道整治、集雨节灌、矿山植被恢复等措施,对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

在坝上高原地区,应当合理开采地下水,有计划地发展沙地经济,采取轮封轮牧、舍饲圈养、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营造网格防护林带和防护片林、退耕、保护性耕作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