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在滨海地区、古河道、蓄滞洪区、河道两岸及湖泊周边风蚀沙化区域,应当保护地表植被,有计划地开垦沙荒地,合理开采地下水,配套建设节水灌溉设施,结合路、渠、堤、村镇绿化营造农田防护林带和沿海防护林带,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
在河道、湖泊、水库等区域,应当加强岸坡、堤防保护,采取护岸护坡、绿化美化、营造植物过滤带等措施,减轻水网淤积和水体污染。
在矿产资源开采区,应当建设矿区防护林带、防护片林,综合整治土地和灌溉排水系统,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和利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