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本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每年从煤炭、石油、矿山开采、电力开发以及大中型供水工程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