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本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每年从煤炭、石油、矿山开采、电力开发以及大中型供水工程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