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负责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内容包括:

(一)水土保持设计及变更情况;

(二)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三)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及防治效果;

(四)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五)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