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阶段,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同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设计;
(二)在生产建设项目建设阶段,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建设计划,将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实施,防治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
(三)生产建设项目建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同步验收;
(四)水土保持设施建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项目不得通过验收、投产使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