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条已修改依法应当编制而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附属配套工程和前期工程。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