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和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变更文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