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经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管理,确保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