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和大中型水库周边汇水区域二十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的陡坡地上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种植规模和密度,采取修建隔坡梯田、水平阶、水平沟、大型果树坑等整地措施和保护地表植被的抚育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成片种植经济林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