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同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所在流域省河系管理机构。水土保持规划的范围主要包括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和平原水土流失易发区。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