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第十条已修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上级人民政府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本地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列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