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群防群治组织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拨款补贴。

单位内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由本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