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公民应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自身和家庭的安全防范,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