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经费保障和社会保障第四十条已废止自治区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奖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的来源、管理、使用等具体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