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家庭成员应当树立家庭美德,遵守社会公德,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和邻里关系,父母应当与社会、学校共同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道德、法制教育。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