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对职工、青少年、妇女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引导其正确处理工作、学习、恋爱、婚姻、家庭等方面的问题和纠纷,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