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推动各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监督金融单位严格内部管理;会同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指导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安全防护设施的配置建设;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金融案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