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人民解放军驻藏部队、武警应广泛开展和地方共建文明单位活动,做好与地方有关部门的联系、联防工作;会同地方共同做好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和军(警)民纠纷的调处。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严密组织经常性内卫执勤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重要目标安全和重大临时勤务的完成;加强战备工作,及时稳妥地处置突发事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进行治安防范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
人民解放军驻藏部队和各级人民武装部门应当组织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