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各级信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建立健全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对重大上访事件,应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防止矛盾激化、越级上访。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