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各级信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建立健全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对重大上访事件,应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防止矛盾激化、越级上访。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