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依法加强寺庙教育工作;管理民族、宗教事务,教育广大僧尼爱国爱教;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疏导和调处民族宗教纷争。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