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卫生、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妥善调处医疗纠纷,依法取缔非法行医;加强对毒麻药品、放射源的管理,查禁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卫生器具。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