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卫生、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妥善调处医疗纠纷,依法取缔非法行医;加强对毒麻药品、放射源的管理,查禁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卫生器具。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