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道路运输证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使用报废车辆或者改装车辆进行客货运输的;

(二)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持伪造、无效、非法转让的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线路标志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