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证:

(一)营运车辆设施不全,安全条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的;

(三)擅自运输限运和凭证运输物资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合并、分立、停业、歇业手续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技术标准维修,虚报修理项目或者不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记录档案的;

(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无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机动车教学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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