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线路标志牌、里程票价表的;

(二)不给乘客车票的;

(三)包车客运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驾驶人员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五)客运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装置出租标志顶灯、不使用或者不正确使用空车标志和计程计价器的;

(六)客运出租汽车拒载乘客、绕道行驶以及出租汽车超区域进行旅客运输的。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