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公示营运线路、里程、起止停靠站点、班次和客车类型等级、始发时间、票价以及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不得自立名目向进站发班车辆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