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三节 客运货运的共同规定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上载明的名称应当与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