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车辆检测达不到技术标准的,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不得使用报废、拼装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和车辆检测单位。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