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安全、整洁的乘车环境和规范的服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并制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客运过程中给旅客造成损害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