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客运经营者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资格。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