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客运第十一条已修改客运经营者需要更换或者增加客运车辆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客运管理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运行之日的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原许可机关。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