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客运经营者需要更换或者增加客运车辆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客运管理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运行之日的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原许可机关。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