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运管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客运经营申请准入的条件、程序和提交的材料,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线路布局、客运运力投放、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