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客运第十条已修改运管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客运经营申请准入的条件、程序和提交的材料,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线路布局、客运运力投放、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