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客运第九条已修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经营,向当地运管机构提出申请;(二)在本省境内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从事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客运经营的,向省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