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