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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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公安部门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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