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未取得《养犬许可证》擅自饲养犬只的,由公安部门没收犬只,对重点限养区养犬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对一般限养区养犬的,处以三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